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189號
KSDV,111,消債清,189,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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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李元寶(原名:李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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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呂姿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未提出更生方案,轉清算程序
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
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
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
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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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