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異議人即債 蕭紫絨(原名:蕭紫菁)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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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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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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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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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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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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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陳黃美雪
權人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4月25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黃美雪之債權應為新臺幣177萬9,240元。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
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
條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權表中之債權人陳黃美
雪為民間債權人,惟其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容有質疑,是以
狀請本院命債務人或債權人提出足堪證明債權之文件,以確
認債權之真實性,爰聲明異議等語,另債務人具狀異議更正
債權人陳黃美雪之債權金額為177萬9,240元。
三、經查,債權人陳黃美雪部份,債務人前於債權申報期間內向
本院申報債權,並提出存摺之匯款紀錄附卷可證,堪信該債
權存在為真實,異議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其債權未盡確實,容
有可議等語,顯屬誤會。綜上,該部份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
,然依異議人蕭紫絨(原名:蕭紫菁)所提供之本院110年
度司執字第12348號分配表影本,債權人陳黃美雪現存債權
金額應為177萬9,240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