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952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劉義薪即劉培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鍾峯連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鍾峯連之郵局開戶
資料及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
行。經查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鍾峯連之郵局存款皆因金
額不足扣抵手續費而不予執行,而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勞
保投保於第三人翌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其址設於雲林縣,
有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勞保投保資料附卷可參。是本件應
執行行為地為雲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