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99526號
KSDV,111,司執,99526,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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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952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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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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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劉義薪即劉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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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鍾峯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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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鍾峯連之郵局開戶 資料及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 行。經查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鍾峯連之郵局存款皆因金 額不足扣抵手續費而不予執行,而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勞 保投保於第三人翌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其址設於雲林縣, 有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勞保投保資料附卷可參。是本件應 執行行為地為雲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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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翌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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