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94662號
KSDV,111,司執,94662,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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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466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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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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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建國(民國108年12月3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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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9月6日持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1 64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 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於108年12月3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則債務人 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是項情形無 從命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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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