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94268號
KSDV,111,司執,94268,202209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426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光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 ,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屏東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