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266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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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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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曾博偉即曾億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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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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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曾博偉即曾億誠、蔡金蓮之勞 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其中 債務人曾博偉即曾億誠係投保於職業工會,無執行實益;另 債務人蔡金蓮係投保於第三人眾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惟該 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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