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89922號
KSDV,111,司執,89922,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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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899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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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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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呂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集保證券商等資料 後,並為強制執行,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有 何可供執行之財產,依首揭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 院管轄,而債務人早於民國98年7月15日即自高雄市苓雅區 之址遷出,現住所地係在臺東縣,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 人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本件應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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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