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83070號
KSDV,111,司執,83070,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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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8307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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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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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林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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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李珮禔李秀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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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1年8月11日核發扣押相對人甲○○○○○○所有乙○○○○○○存 款之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 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 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 1項、第122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11年8月15日扣押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珮禔於乙 ○○○○○○存款90,448(含手續費250元)元,經相對人主張其 為低收入戶且須扶養4名未成年子女,請求本院酌留生活所 需之費用,並提出高雄市前鎮區低收入戶證明書、戶籍謄本 、低收扶助入款明細等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債務人之 主張應堪採信,爰依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項、第122條第3 、4項之規定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2個月生活所需之 費用。依高雄市政府公告111年度每人最低生活費14,419元



一點二倍計算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每人生活所必須之數額為 17,303元,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法定扶養義務人2人,故2個 月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之數額為69,212元【 計算式:17,303×4/2×2=69,212 】,加計債務人個人2個月生 活費用34,606元,合計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2個月生活所需 之費用為103,818元。本院扣押債務人乙○○○○○○存款90,448 元低於上開應酌留與債務人之生活費用,故應予撤銷扣押,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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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