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02415號
KSDV,111,司執,102415,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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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241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朱亞婷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袁政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龜山郵局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設址位於桃園市,非本 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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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