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166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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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盧紫英
債 務 人 聚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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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張陳月里 (民國106年2月9日死亡)
人
債 務 人 張永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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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璨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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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張寶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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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錦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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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債務人張陳月里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
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
亡時,依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固得續行強制執行,
惟於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因無當事人能力,且
執行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債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時,倘僅欲對生存者執行,則聲請狀
當事人欄則無庸再增列歿者之姓名;如係對已歿者執行則應
於聲請同時即查報死亡債務人之除戶謄本、繼承情形(含繼
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等),並於聲請時即以該繼承
人或遺產管理人為執行相對人,方為適法。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聲請對債務人張陳月里、張
永裕、張璨裕、郭張寶珠、陳錦秀等人強制執行。惟其中債
務人張陳月里已於106年2月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證,是債務人張陳月里於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
即已死亡,揆之首揭說明,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
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自屬未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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