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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01665號
KSDV,111,司執,101665,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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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166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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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盧紫英
債 務 人 聚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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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張陳月里 (民國106年2月9日死亡)

債 務 人 張永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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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璨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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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張寶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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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錦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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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債務人張陳月里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 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 亡時,依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固得續行強制執行, 惟於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因無當事人能力,且 執行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債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時,倘僅欲對生存者執行,則聲請狀 當事人欄則無庸再增列歿者之姓名;如係對已歿者執行則應



於聲請同時即查報死亡債務人之除戶謄本、繼承情形(含繼 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等),並於聲請時即以該繼承 人或遺產管理人為執行相對人,方為適法。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聲請對債務人張陳月里、張 永裕張璨裕郭張寶珠陳錦秀等人強制執行。惟其中債 務人張陳月里已於106年2月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證,是債務人張陳月里於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 即已死亡,揆之首揭說明,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 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自屬未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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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