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017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77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裕仁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黃俊修 住彰化縣○○鎮○○路○段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帳戶資料後,並為強制執行 ,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有何可供執行之財產 ,依首揭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 早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即自高雄市林園區之址遷出,現現 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 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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