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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36520號
ULDV,111,司執,36520,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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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3652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沈家輝  
           住○○市○區○○○道○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湯培煌  住雲林縣○○鎮○○里○○路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王志騰  住雲林縣○○鎮○○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湯培煌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二人之勞保 、存款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之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松 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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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