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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36448號
ULDV,111,司執,36448,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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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3644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  
債 務 人 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  
債 務 人 周瑞慶  
債 務 人 林瑋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2 、3 項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調查債務人周瑞慶林瑋筠之勞保、郵局資 料,並於查詢有效果時逕予強制執行;惟依本院職權查詢之 債務人戶役政資料可知,債務人周瑞慶住於新北市三重區、 林瑋筠住於台北市內湖區,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 無管轄權。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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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