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28031號
ULDV,111,司執,28031,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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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280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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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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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連宇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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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於民國111年8月12
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 ,分擔義務。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 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 同。次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 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5條第3項、第1116條之1、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 ,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亦 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於111年7月26日提出本院106司消債調字第12號調 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勞保 等標的。並經本院於111年7月28日以111年司執卯字第28031 號執行命令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雲林縣土庫鎮公所之薪資債 權三分之一(應保留新台幣17,076元與債務人)在案。然債務 人於111年8月12日具狀聲明異議主張略以:異議人尚有兩名 就學子女及年邁父母親須扶養,若執行扣薪已不足支應自己 與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云云。然本院於111年8月16日發函, 請債務人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父母近二年之國稅局財產 及所得資料清單,惟債務人主張其父母不願意提供上開資料 ,迄未補正。
 ㈡依上開一之說明,受扶養權利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以不能維持



其生活者為限,且負扶養義務人若有數人,則應各依其經濟 能力分擔扶養義務。然經本院查得債務人之父、母110年度 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之父有26,982元之利息所 得(即有存款)及六筆不動產、債務人之母有27,439元之利息 所得(即有存款)及四筆不動產。再債務人主張,債務人之 父母共有三名子女,則亦可共同依其經濟能力負擔扶養之義 務。是本件債務人之父母,依上開所查得及債務人陳報之資 料,應無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債務人扶養之虞。又,債務人之 子女,皆已成年,且依本院所查得之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上 開子女皆有薪資所得,非無謀生能力。再本件債務人對於第 三人之薪資債權,已酌留予債務人生活所必需,即最近一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即17,076元。是本件債務人之聲明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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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