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1年度,26號
ULDV,111,全,26,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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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吳濠守
代 理 人 李亭萱律師
相 對 人 吳英吉
吳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111年度訴字第497號),聲請
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 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固 為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惟依同法第538 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釋明其 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須債權人已為 前項釋明,而其釋明仍有不足,法院始得命供相當擔保後為 定暫時狀態處分;倘債權人就其請求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 因未予釋明,法院不得因其陳明願供擔保,而為定暫時狀態 處分。又所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即保全必要性,係指 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它相類 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而言。至於損害是否重大、危險 是否急迫或是否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應釋明至何種程度,始 得以擔保金補足其釋明,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 例原則確認之,亦即法院須就聲請人因許可定暫時狀態處分 所能獲得之利益、其因不許可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相對 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許可所可能蒙受之不利益,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利益或法秩序之安定、和平等公益加以比較衡量 。所稱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通常係指如使聲請人繼續忍受 至本案判決時止,其所受之痛苦或不利益顯屬過苛。其重大 與否,須視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獲得之利益或防免 之損害是否逾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而定。 聲請人因處分所應獲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大於相對人因該處 分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始得謂為重大而具有保全之必要性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82號、101年度台抗字第497號 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座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4建號建物即「



勇昌畜牧場」(門牌號碼:雲林縣○○鄉○○00○00號,下稱系爭 土地及建物),原係訴外人即王銹莉所有,因王銹莉對外積 欠債務,名下財產遂經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經本院以110 年司執字第29506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拍賣,聲請 人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標得系爭土地及建物,並經本院於11 1年3月15日核發雲院宜110司執丑字第29506號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嗣聲請人並於111年3月28日完成不動產所有權之移 轉登記。
㈡詎相對人等人於聲請人標得系爭土地及建物後,仍繼續無權 占有系爭土地及建物,聲請人向本院執行處聲請閱卷後,影 印取得訴外人王銹莉將系爭土地及建物,於109年9月10日無 償借予相對人吳偉誠使用之書面,由相對人吳偉誠占有使用 ,以及相對人吳偉誠再於110 年7月26日將「勇昌畜牧場」 兩棟蛋雞舍之經營管理權委由相對人吳英吉管理之協議書, 聲請人遂向雲林縣水林鄉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於111年6 月1日進行調解,惟相對人吳英吉要求聲請人提告解決並無 意遷離,因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因而提起民事訴訟,相對 人等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迄今,兩造對相對人等是否有權占 有系爭房屋有所爭執,而得經由上開民事訴訟即得確定相對 人等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而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乙節,已為相當釋明 。
㈢聲請人於110年12月30日前往勘查系爭房屋,前棟雞舍並無飼 養雞隻,後棟雞舍之現場人員表示僅後棟雞舍有飼養雞隻, 而後棟飼養的雞隻係已掉毛的老雞,然聲請人於111年2月2 日前往會勘,發現相對人等竟購買整棟雞隻,於前棟雞舍開 始飼養雞隻,而在系爭房屋拍定後拍賣後,聲請人於111年6 月8日再前往會勘,發現後棟雞舍之雞隻為年輕的雞隻,足 證相對人等又購入新的雞隻,企圖占用系爭房屋不返還,妨 礙聲請人使用系爭房屋,並增加聲請人將系爭房屋取回的困 難度,而聲請人拍賣取得系爭房屋係作為雞舍營業使用,聲 請人亦因此以系爭土地及建物向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抵押貸款 ,目前繳納本息中,相對人等上開行為,將使聲請人無法使 用系爭土地及建物營利,尚須背負沉重貸款本息,對聲請人 發生重大影響及損害而難以回復,縱聲請人將來獲本案勝訴 判決確定,亦因未及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將使聲請人無法 經營雞舍獲利,且聲請人加倍花費時間及金錢進行強制執行 ,而無法對相對人取回執行費用等,聲請人所受損害恐將無 法回復,是聲請人之主張顯屬具體、明確且有難以回復之重 大損害,倘相對人在上開爭執之法律關係判決確定前,騰空



遷離系爭房屋,本係其身為無權占有人應履行之義務,對其 並無任何損害且得減少其應給付予聲請人之損害金或不當得 利,聲請人亦可正常經營雞舍獲利,因此衡諸聲請人因本件 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之利益以及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 分並無損害甚且有利等情,應認聲請人已就請求定暫時狀態 處分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 項、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請求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等語,並 聲明:相對人吳英吉吳偉誠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同段54建號房屋,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鄉○○00 ○00號建物,騰空遷讓返還聲請人。
三、相對人部分:
相對人吳偉誠吳英吉經本院合法送達通知命於七日內表示 意見,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做何聲明,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無權占有其所有系爭土地及建物,並持續 使用迄今,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0年12月20日110司執丑字 第29506號拍賣公告、權利移轉證明書、系爭建物登記第二 類謄本、訴外人王銹莉109年9月10日所立字據、相對人110 年7月26日協議書、雲林縣水林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民事起訴狀(以上均影本)、系爭建物現場照片等在卷 可佐,堪認聲請人就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已為相當釋明 。
 ㈡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部分,查聲請人於本件所為聲明 ,與聲請人另行提起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7號 遷讓房屋事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相同,即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 分聲請,屬預為實現本案請求內容性質之處分,本應以較高 度之保全必要性為其准許要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 22號裁定意旨參照),合先敘明。查聲請人固主張其購買系 爭土地及建物之目的係為經營雞舍,並於取得系爭土地及建 物後,以之向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抵押貸款,相對人等前開無 權占有行為,使聲請人不僅無法利用系爭建物營利,還必須 按期繳付貸款,致使聲請人背負沉重貸款本息,對聲請人發 生重大影響及損害而難以回復,縱聲請人將來獲本案勝訴判 決確定,亦因未及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將使聲請人無法經 營雞舍獲利,且聲請人加倍花費時間及金錢進行強制執行, 而無法對相對人取回執行費用等,聲請人所受損害恐將無法 回復,是聲請人確有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云云。惟聲請人既 未提出其向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抵押貸款之相關事證,復未就 上開無法使用收益系爭建物之損害、貸款債務、取得勝訴確



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費如何使聲請人有不可回復之 重大損害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則聲請人是否因相對人之無權 占有行為而有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之虞,已 屬有疑。
㈢復依上開說明,本院若許聲請人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人 所得之利益無非係可以使用收益系爭雞舍之利益及如未來取 得確定判決後不需再聲請強制執行之費用支出,相較相對人 等已支出之雞隻購買費用、相對人等遷讓系爭雞舍後,雞隻 後續處理之不利益並非懸殊,且聲請人雖因無法經營系爭雞 舍而無法獲有收益,然亦因此不需支出購買雛雞、飼料等支 出,而執行費用部分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僅係由債權人暫時代 墊,日後仍可向債務人請求,尚難謂係重大且不可回復之損 害。而貸款還款部分則無論聲請人是否立即可使用系爭雞舍 ,皆須按時還款,並不因本院准許其聲請與否而有異同,故 其並無若何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可言。
㈣再由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0年12月20日110司執丑字第29506號 拍賣公告所載可知,系爭雞舍有相對人等於其上經營之事實 ,聲請人於拍定前早已知悉,其於投標時應已有須自行經由 法律訴訟程序請求相對人等遷讓系爭雞舍必將耗費相當時間 及金錢成本之心理準備,豈容其於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後,再 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式,逕行取得如同勝訴判決確定 之結果,故本件並無如使聲請人繼續忍受至本案判決時止, 聲請人所受之痛苦或不利益顯屬過苛之情,尚難謂重大而具 有保全之必要性。準此,依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尚無法使 本院對其保全之必要性即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 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得到大致為正當之薄弱心證, 亦即欠缺保全之必要性。是以,聲請人之主張,尚無可採。 從而,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既無法釋明本件有何防止發生重 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保全 之必要,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即有未合,且屬釋明欠 缺,縱其陳明願提供擔保,亦不得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必將造成聲請人有重大損 害或有急迫危險之情事,致其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必要, 其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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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