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全字,111年度,1號
HLDA,111,全,1,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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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 對 人 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7,085,854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7,085,854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 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 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行政訴訟法第293 條第1 項、第294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 、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 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滯納金、利息、滯報 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 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 項本文、 第49條本文分別亦有明定;再按「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 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定有明文,而此依行政訴 訟法第297 條之規定,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假扣押程序準用之 。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相對人欠稅查 詢情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送達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玉 里稽徵所函及送達證書、相對人與富邦綜合開發公司購入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相對人與鈞言實業有限公司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契稅繳款書、109年11月4日發狀之建物所有權狀、履 保專戶收支明細表暨點交確認單(買方)及收付款明細、富 邦綜合開發公司函、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相對人105至107年度申報營所稅結算申報書內資產負債表 、相對人108年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未申報核定通 知書、相對人110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證據資料為相當 之釋明,尚無不合。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即本件假扣押 之標的所在地位於花蓮縣瑞穗鄉,故本院具有管轄權。是依 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 保金7,085,854元,或將同額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本文、第49條本文,行政訴訟法 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培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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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