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95873號
TNDV,111,司執,95873,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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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58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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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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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大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次按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 在地;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對 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之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債務人住所 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大中華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設於新北市土城 區,相對人於本院轄區並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或其他應為之執 行行為,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 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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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