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441號
TNDV,111,司促,14441,2022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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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41號
債 權 人 葉國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丸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林丸善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0號,非 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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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