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32號
TPDV,111,補,2032,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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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32號
原 告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呂芳熙發支付命令,因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4,115元,原告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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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