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01號
原 告 林素敏
吳義順
黃秀鳳
李陳舜卿
陳品秀
施雪華
許晁能
許陳免
李麗寅
麥張秀麗
陳金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雯、陳麒文、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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