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68號
TPDV,111,補,1968,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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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68號
原 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鄭惠宜律師
被 告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
程序並不合法,但得為補正。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1,711,418元及其利息,有其起訴狀可稽,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為11,711,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併算利息與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3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115,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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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