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67號
原 告 王生合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陳宣劭律師
王 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爾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帳號使用權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㈠被告應
回復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4日前,原告在被告營運之「奧丁:神
判」遊戲中所使用遊戲會員編號000000000000(角色名稱「大衛
的後裔」、「打開天上的窗戶」、「神國的兒女」、「大衛的兒
女」、「大衛的子孫」)之電磁紀錄原有使用權利;㈡被告應給
付原告自111年6月5日起至回復前項遊戲帳號使用權益之日止,
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㈠被
告應回復原告於111年6月4日前,原告在被告營運之「奧丁:神
判」遊戲中所使用遊戲會員編號000000000000(角色名稱「大衛
的後裔」、「打開天上的窗戶」、「神國的兒女」、「大衛的兒
女」、「大衛的子孫」)之電磁紀錄原有使用權利;㈡被告應給
付原告自111年6月5日起至回復前項遊戲帳號使用權益之日止,
按日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虛擬資源於原告之遊戲帳號。核其先、
備位聲明之訴訟目的一致,屬應為選擇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原告先位聲明
第一項請求回復電磁紀錄原有使用權利,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
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為165萬元;先位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111年6月5日起按日
給付220元,屬未定存續期間之定期給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推定存續期間為10年,訴訟標的價額為80萬3000元(計算
式:220元×365日×10年=803,000元),是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
的價額共應核定為245萬3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803,000
元=2,453,000元)。原告備位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與先位
聲明第1項同為165萬元;備位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按日給付如附
表1所示之虛擬資源於原告之遊戲帳號,並主張附表1所示虛擬資
源之價值為220元,是原告備位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亦與先
位聲明第2項同為80萬30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應核
定為245萬3000元。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二者價額相同,依
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較高者核定為245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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