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00號
TPDV,111,補,1900,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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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00號
原 告 游仕穎
被 告 洪靖崴
賴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4第1項分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洪靖崴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
,999元,為財產上請求,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為99,99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賴惠文於其管轄
之私立及人高級中學官網(www.cjsh.ntpc.edu.tw)之「及人吉報
」電子校刊公開登載聲明(詳卷),所據原因事實為原告人格權、
名譽權、心理健康受侵害,應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
財產上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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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