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72號
TPDV,111,補,1672,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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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72號
原 告 吳忠憲
李慧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郁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
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
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75〉廳
民1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參照)。準此,本件原告李慧卿吳忠
憲分別請求被告賠償其等新臺幣(下同)1,549,200 元、975,00
0 元而合併起訴請求,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各為1,549,200 元、975,000 元,原告李慧卿吳忠憲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各為16,345 元、10,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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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