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加盟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66號
TPDV,111,補,1666,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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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66號
原 告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契約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聲請請求確認兩造間民國108年5月3日簽訂加盟
約之契約關係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
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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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