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1年度,9號
PHDA,111,行執,9,20220930,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軍官學校
代 表 人 侯嘉倫
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余○○(原名:余○○)、余○○間聲
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按「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
司法院定之:…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行政訴訟執行費用之徵收,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辦理」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
收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
第30條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
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
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7分之1,亦即每百元
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二、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52萬元,
經核應徵收執行費4,160元,惟未據繳納,聲請人應就該部
分依上開規定繳納執行費用到院,以利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