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陳啓祥
陳楊水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文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債權總額為何?若已超過10,000,000元,因台
端本件已繳納2,000元,請再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
元)。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楊文榮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大同段274、2
74-1、274-2、275、275-1、275-2、283、283-1地號土地及
高雄巿鳥松區埔嶺段557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
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
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楊文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