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676號
PCDV,111,司票,7676,202209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676號
聲 請 人 李楚平

相 對 人 韋重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佰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