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誼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
法定代理人黃寶龍之簽名或印文(聲請狀正本不得以影本代
之)。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其中票據號碼:CH0000000號及CH25422
6號2紙之票面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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