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朱世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秘書處、桃園市政
府人事處、桃園市政府政風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
銓敘部等有關考績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5號),聲請保
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 院聲請保全;……」「(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 之理由。(第2項)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 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前 段、第370條第1項第3款至第4款、第2項及第284條所規定。 所謂保全證據應證之事實,係指所保全之證據在行政訴訟中 究係證明如何之待證事實;所謂保全證據之理由,係指須表 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之事實;所謂 釋明,係指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 據。其立法意旨,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訴訟繫屬後已 達調查之程度,且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之前, 如該證據有滅失或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將因 證據之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 性,故特設此制以為預防(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5 3號裁定參照)。又保全證據之聲請與起訴應具備之要件不 同,行政法院就保全證據之聲請案為審查,如認其聲請為不 合法或無理由,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並無行政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由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之適用(最高 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04號裁定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機關分別於本院進行行政 訴訟,聲請人曾向相對人等機關提出陳請、檢舉、申訴、訴 願等申請,然該等機關遲不作成行政處分,迄今仍持續違法 、瀆職。聲請人為預防如附表所示文書檔案證據被銷毀,爰 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 聲請保全如附表所示文書檔案證據,並請法院命該等機關提
出等語。然查,聲請人固為以上保全證據之聲請,惟未表明 如附表所示證據究係證明何事實,又未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如附表所示證據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 造同意保全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所為證據 保全之聲請,核與前揭聲請證據保全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文書檔案證據 1 桃園市政府 109年4月14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檔案應用訴願迴避案 2 同上 109年4月22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陳情、檢弊函、光碟 3 同上 109年5月6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陳情、檢弊函、光碟 4 同上 109年8月21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申訴案 5 同上 109年10月6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4〜16訴案、光碟 6 同上 110年2月25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起訴狀繕本 7 同上 110年3月4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庭呈繕本、併如聲請狀序號22案 8 同上 110年3月22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22訴案 9 桃園市政府(市長鄭文燦) 110年3月24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22訴案 10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109年2月25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檔案應用申請訴願案 11 同上 109年5月6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陳情、申訴書、光碟 12 同上 109年8月18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4訴案 13 同上 109年9月18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5訴案 14 同上 109年9月26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檢弊函、如聲請狀序號16訴案 15 同上 109年9月30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申訴書、如聲請狀序號16訴案 16 同上 109年10月6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4〜16訴案、光碟 17 同上 109年10月22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6訴案 18 同上 109年11月19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7訴案 19 同上 109年11月19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8訴案 20 同上 110年2月1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5、20訴案 21 同上 110年2月1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5、21訴案 22 同上 110年2月1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5、16、19訴案 23 同上 110年3月8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5〜16、19〜21訴案 24 同上 110年3月22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22訴案 25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人事室吳倍怡) 109年9月30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檢舉函、如聲請狀序號16訴案 26 同上 110年9月3聲請人告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23訴案 27 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109年4月22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陳情、檢弊函、光碟 28 同上 109年5月6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陳情、檢弊函、光碟 29 同上 109年8月21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申訴案 30 同上 109年10月6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4〜16訴案、光碟 31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109年4月22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陳情、檢弊函、光碟 32 同上 109年5月6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陳情、檢弊函、光碟 33 同上 109年8月21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申訴案 34 同上 109年10月6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4〜16訴案、光碟 35 同上 110年3月22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22訴案 36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人事處長黃新雛) 110年3月24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22訴案 37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0年3月22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22訴案 38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9年2月21日起至111年1月24日期間聲請人向保訓會掛號郵寄書狀、線上平台電子書狀,及所有已郵寄、上傳之證據、證卷: 首案文號 109000-1924、2002、2154、3183、3273、3843、9494、9533、 10900-10314、10467、11570、11569、11985、12037、13039、 110000-1274、1275、1276、2871、3975、9261、9262、9642、9643、9644、9789、11000-10599、11027、11028、111000-1812 39 銓敘部 110年3月22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序號22訴案。 40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文檔科科長林裕玟) 108年10月30日起至111年7月20日,及至司法訴訟終局判決確定前,相對人之關係人屬員承辦人「張銘杰」、「呂學穎」、「陳又伊」、「廖心華」、「葉彩雯」、「李芷宜」、「林茂廷」、「曹睿涵」、「徐麟翔」、「鄭安勝」、「吳倍怡」、「尹睿翎」、「林裕玟」、「柳正信」、「吳欣蓓」、「范雅婷」、「彭成瑜」、「張宸豪」、「黃熊浩」等: 一、期間上列人員承辦、簽辦、抄辦與聲請人本人「朱世娟」及與本人系爭案件業務:市府「總機值機」、市府交換總機電子式「交換機」、市府飲水機「飲用水設備」、市政大樓「電子看板」及「LED字幕機跑馬燈」公播影片、訊息等之完整檔案案卷。 二、期間上列人員承辦、簽辦、抄辦與聲請人本人「朱世娟」有關之案件,如「平時考核」、「考績委員會」、「空調冰水主機」等之完整檔案案卷。 三、前揭檔案案卷、應含期間所有紙本檔案、電子檔案之完整簽陳、函稿案卷,包括各類人員密簽案件公文、一般公文,及各案件電子公文系統之簽辦流程紀錄,包含陳核逐級流程起、迄時間、逐級人員之簽核、一再退回、及核決層級之全部意見紀錄。 41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文檔科科長林裕玟) 108年10月30日起至111年7月20日,及至司法訴訟終局判決確定前,聲請人本人「朱世娟」簽辦之所有紙本檔案、電子檔案之完整簽陳、函稿案卷,包括密件公文、一般公文,及各案件電子公文系統之簽辦流程紀錄,包含陳核逐級流程起、迄時間、逐級人員之簽核、逕遭一再退回、及核決層級之全部意見紀錄。 42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蘇盈瑜、張銘杰、呂學穎、陳又伊、吳倍怡、柳正信、吳欣蓓、鄭安勝、尹睿翎、鄭宇晴、張惟翔、林裕玟、黃美容、彭成瑜、徐麟翔、顏子傑) 108年10月30日起至111年7月20日,及至司法訴訟終局判決確定前,承辦、會辦、簽辦與聲請人本人「朱世娟」有關之案件,如「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考績委員會出、列席」意見紀錄等之完整檔案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