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92號
TPDV,111,補,1892,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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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92號
原 告 馬榮霙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江秀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萬0,2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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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