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71號
TPDV,111,補,1871,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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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71號
原 告 菁豐園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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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菁豐園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