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46號
TPDV,111,補,1846,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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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邱柏源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蔡佳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藝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2,45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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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