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42號
TPDV,111,補,1842,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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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4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林永發
被 告 李健紇
郭圓
李健龍
李亭
李健鵬
李亭
李健宗

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
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
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以及被告李郭圓應塗銷民國110年8月11日
所為之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查原告主張
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92,432元,而其欲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之記載,其價值約300多萬元許。是原告主張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之標的價額既已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自
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92,4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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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