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7號
原 告 陳金成即益德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郁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萬9,38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
查原告現登記之商業名稱係「益德成水電工程行」,且係由陳金
成獨資、被告現登記之法定代理人係「陳昭霖」,並請確認後具
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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