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07號
TPDV,111,補,1807,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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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高程寶珠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雄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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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