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祥順汽車商行即林耀勳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金河及張元章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3,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