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差額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80號
TPDV,111,補,1780,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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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佐昶間請求給付差額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6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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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