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78號
TPDV,111,補,1778,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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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 告 江易達




被 告 拓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長暨
董事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被告應向台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塗銷
原告為被告董事長暨董事之登記,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
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
之利益,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台幣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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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