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揚捷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77萬8,926元,原告應繳裁判費6萬8,12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6萬7,62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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