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8號
原 告 康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枝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馥蘭朵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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