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周北辰
張益民
顏文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8筆土地更新單元
都市更新會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