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39號
TPDV,111,補,1739,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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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9號
原 告 盛億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厚勝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0樓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顏 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寬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美金7萬5,000元及其利息,而本件原告起訴時為民國111年8月
8日,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該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
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27元,亦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
查詢表可參,是以,美金7萬5,000元折合新臺幣應為227萬250元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萬2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3,572元(貳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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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