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32號
TPDV,111,補,1732,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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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2號
原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可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4,221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7,03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6,53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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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