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12號
TPDV,111,補,1712,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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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天豪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4萬4,107元,原告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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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