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0號
原 告 林獻堂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嚴子貿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
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