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95號
TPDV,111,補,1695,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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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5號
原 告 嘖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
8,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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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嘖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