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田政弘
被 告 李建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 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遲延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萬900元。而起訴聲明請 求被告應將本案判決全文刊登於被告臉書粉絲專頁部分,係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 而,原告共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0元(計算式:10 ,900元+3,000元=13,90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