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71號
TPDV,111,補,1671,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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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磐築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睿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靖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97,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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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築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