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45號
TPDV,111,補,1645,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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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45號
原 告 萬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正祥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徐明瑋律師
林巧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0,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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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